要 旨:
查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為公營事業機關,服務於該公司所屬某處糖廠之
職員,自應認為刑法上之公務員, (參照四一台特非二一號判例) 。車長
既係糖廠之職員,自具有刑法上公務員之身份,如以強暴或脅迫妨害其在
營業線列車上依法執行之職務,應成立妨害公務罪。
全文內容:查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為公營事業機關,服務於該公司所屬某處糖廠之
職員,自應認為刑法上之公務員, (參照四一台特非二一號判例) 。車長
既係糖廠之職員,自具有刑法上公務員之身份,如以強暴或脅迫妨害其在
營業線列車上依法執行之職務,應成立妨害公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