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3)台電刑(二)字第 500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3 年 09 月 19 日
要  旨:
查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為公營事業機關,服務於該公司所屬某處糖廠之
職員,自應認為刑法上之公務員, (參照四一台特非二一號判例) 。車長
既係糖廠之職員,自具有刑法上公務員之身份,如以強暴或脅迫妨害其在
營業線列車上依法執行之職務,應成立妨害公務罪。
全文內容:查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為公營事業機關,服務於該公司所屬某處糖廠之
          職員,自應認為刑法上之公務員, (參照四一台特非二一號判例) 。車長
          既係糖廠之職員,自具有刑法上公務員之身份,如以強暴或脅迫妨害其在
          營業線列車上依法執行之職務,應成立妨害公務罪。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40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