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3)台令監字第 655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3 年 11 月 28 日
要  旨:
查受刑人林某某前犯偽造有價證券罪業經假釋,且期滿未撤銷,以已執行
完畢論在案,則其假釋之效力並不因裁定執行刑而及於後發覺之偽造貨幣
罪,後罪如認為已合於假釋之規定仍須再行呈報核辦。
全文內容:查受刑人林某某前犯偽造有價證券罪業經假釋,且期滿未撤銷,以已執行
          完畢論在案,則其假釋之效力並不因裁定執行刑而及於後發覺之偽造貨幣
          罪,後罪如認為已合於假釋之規定仍須再行呈報核辦。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37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