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查本案設定不動產質權日期,根據台灣省政府致貴部原函所述,據土地登
記總簿所載係在民國五年十一月六日,自係日本民法第二編在台灣施行前
所發生之物權,參照日本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規定,此宗不動產質權
之存續期間早已屆滿,依當時適用之法律其不動產質權因之消滅,從而以
後所為之典權繼承登記,尚難認為有法之效力。
全文內容:查本案設定不動產質權日期,根據台灣省政府致貴部原函所述,據土地登
記總簿所載係在民國五年十一月六日,自係日本民法第二編在台灣施行前
所發生之物權,參照日本民法第三○六條第一項規定,此宗不動產質權之
存續期間早己屆滿,依當時適用之法律其不動產質權因之消滅,從而以後
所為之典權繼承登記,尚難認為有法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