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2)台函民字第 701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2 年 12 月 09 日
要  旨:
查戶籍謄本可否作為證明繼承之文件一節,本部同意  貴部意見。次查目
前法院並無所謂遺產執管證,解釋上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裁定,以及繼
承人因遺產涉訟所取得之法院確定判決書,或和解筆錄而有相當記載者,
均可作為執管遺產之書據。惟依民法第七百五十九條,因繼承於登記前已
取得不動產物權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
全文內容:查戶籍謄本可否作為證明繼承之文件一節,本部同意  貴部意見。次查目
          前法院並無所謂遺產執管證,解釋上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裁定,以及繼
          承人因遺產涉訟所取得之法院確定判決書,或和解筆錄而有相當記載者,
          均可作為執管遺產之書據。惟依民法第七百五十九條,因繼承於登記前已
          取得不動產物權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910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