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查台灣省各級漁會負責人逾期不移交者,依台灣省各級漁會交接注意事項
第九條之規定,雖應移送法院辦理,惟此項案件仍應循通常訴訟程序起訴
,經取得執行名義後始得執行,並非逕依該項行政命令即可執行。惟主管
行政官署遇有此類案件,似得依行政執行法第四條之規定,對該違反移交
義務之人科以罰鍰。
全文內容:查臺灣省各級漁會負責人逾期不移交者,依臺灣省各級漁會交接注意事項
第九條之規定,雖應移送法院辦理,惟此項案件仍應循通常訴訟程序起訴
,經取得執行名義後始得執行,並非逕依該項行政命令即可執行。惟主管
行政官署遇有此類案件,似得依行政執行法第四條之規定,對該違反移交
義務人科以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