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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17 01:14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2)台令刑(五)字第 734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2 年 12 月 24 日
要  旨:
查甲自己原有房屋足供使用,竟嫌其服務機關發給之房屋津貼過少,虛報
事實,領取較房屋津貼為多之租金,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若甲有使公務員
登載其虛報之事實於公務員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之故意而經登載則其虛報之
行為,與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之要
件相符,應構成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罪。又甲依虛報之事實,領取一年租
金六千元,係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第三人之物交付,又
不無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刑責,此兩罪間有方法結果之關係,應
依刑法第五十五條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處斷。
全文內容:查甲自己原有房屋足供使用,竟嫌其服務機關發給之房屋津貼過少,虛報
          事實,領取較房屋津貼為多之租金,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若甲有使公務員
          登載其虛報之事實於公務員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之故意而經登載則其虛報之
          行為,與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之要
          件相符,應構成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罪。又甲依虛報之事實,領取一年租
          金六千元,係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第三人之物交付,又
          不無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刑責,此兩罪間有方法結果之關係,應
          依刑法第五十五條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處斷。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36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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