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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2)台令刑(五)字第 399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2 年 07 月 09 日
要  旨:
查感化教育之執行,係依據刑法第八十六條,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
處分條例第三條規定辦理。其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乃屬強
制性質,則受感化教育之少年犯,在感化教育期間,為依法拘禁之人,殆
無疑義。而核准少年犯放假省親,執行感化教育機關,在法律上原無此項
權限,是以該少年犯逾假不歸,非出於不可抗力而具有逃亡之意思,即非
不構成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項之脫逃罪。
全文內容:查感化教育之執行,係依據刑法第八十六條,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
          處分條例第三條規定辦理。其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乃屬強
          制性質,則受感化教育之少年犯,在感化教育期間,為依法拘禁之人,殆
          無疑義。而核准少年犯放假省親,執行感化教育機關,在法律上原無此項
          權限,是以該少年犯逾假不歸,非出於不可抗力而具有逃亡之意思,即非
          不構成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項之脫逃罪。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410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