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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2)台令刑(五)字第 083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2 年 02 月 18 日
要  旨:
查教唆他人以自己名義前往受刑,如已使執行人員據頂替將不實之事項登
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應構成刑法第二十九條,第二百十四條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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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查教唆他人以自己名義前往受刑,如已使執行人員據頂替將不實之事項登
          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應構成刑法第二十九條,第二百十四條之罪
          。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33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