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20 01:23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2)台令刑(三)字第 124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2 年 03 月 08 日
要  旨:
查保安處分場所拒收殘廢人犯,並無法令依據,應對台灣警備總部加以說
明,並會同該部商請國防部暨台灣省政府副撥專款予執行場所,增設殘廢
人犯之強制工作項目,以利執行,至各地檢處暫時收容於看守所之移送被
拒收之殘廢人犯,仍應繼續洽請職訓總隊依法執行。
全文內容:查保安處分場所拒收殘廢人犯,並無法令依據,應對台灣警備總部加以說
          明,並會同該部商請國防部暨台灣省政府副撥專款予執行場所,增設殘廢
          人犯之強制工作項目,以利執行,至各地檢處暫時收容於看守所之移送被
          拒收之殘廢人犯,仍應繼續洽請職訓總隊依法執行。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39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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