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查罰金之繳納與於裁判確定後兩個月內為之,法律預留繳納期間俾可使受
刑人籌措金錢以為繳納,如裁判確定之時起兩個月內未為繳納者,始可實
施強制執行,俟經強制執行之程序後確係無力完納者,方得易服勞役,均
為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所明定。是罰金為財產刑之一種,其執行以繳納
金錢為原則,如受刑人逾期未為繳納者,應切實辦理強制執行詳加調查受
刑人之財產,並注意實施查封拍賣等程序,對於易服勞役,尤應慎重,俾
符法旨。
全文內容:查罰金之繳納與於裁判確定後兩個月內為之,法律預留繳納期間俾可使受
刑人籌措金錢以為繳納,如裁判確定之時起兩個月內未為繳納者,始可實
施強制執行,俟經強制執行之程序後確係無力完納者,方得易服勞役,均
為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所明定。是罰金為財產刑之一種,其執行以繳納
金錢為原則,如受刑人逾期未為繳納者,應切實辦理強制執行詳加調查受
刑人之財產,並注意實施查封拍賣等程序,對於易服勞役,尤應慎重,俾
符法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