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查數人保證同一債務者,約說上稱為共同保證。此項保證,依民法第七四
八條之規定,保證人原則上負連帶保證責任,亦即成立連帶責務。本件雖
係連帶保證,但其保證人既有數人,故認為係共同保證之變例。除因保證
人與主債務人連帶負責,致保證人喪失先訴抗辯權 (民法第七四五) 外,
其他效果與單純共同保證應無不同,易言之,民法第七四八條共同保證人
連帶責任之規定,亦應類推適用於此種連帶保證,在數連保證人之間,成
立連帶債務。從而本件連帶保證人之一,已清償全部債務者,依民法第二
八○、二八一等條之規定,對於其他連帶保證人,自得主張求償權。
全文內容:查數人保證同一債務者,約說上稱為共同保證。此項保證,依民法第七四
八條之規定,保證人原則上負連帶保證責任,亦即成立連帶責務。本件雖
係連帶保證,但其保證人既有數人,故認為係共同保證之變例。除因保證
人與主債務人連帶負責,致保證人喪失先訴抗辯權 (民法第七四五) 外,
其他效果與單純共同保證應無不同,易言之,民法第七四八條共同保證人
連帶責任之規定,亦應類推適用於此種連帶保證,在數連保證人之間,成
立連帶債務。從而本件連帶保證人之一,已清償全部債務者,依民法第二
八○、二八一等條之規定,對於其他連帶保證人,自得主張求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