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台灣日據時適用之日本物權編即民法第二五五條規定:「共有者之一人 拋棄其應有部份或無繼承人而死亡時,其應有部份歸屬於其他共有者」。 本件共有人梁元既死亡於民國十年一月十八日,死亡後絕戶自有該條之適 用,本件台灣省政府原議意見尚屬正確。
全文內容:查臺灣日據時適用之日本物權編即民法第二五五條規定:「共有者之一人 拋棄其應有部分或無繼承人而死亡時,其應有部份歸屬於其他共有者」。 本件共有人梁○既死亡於民國十年一月十八日,死亡後絕戶自有該條之適 用,本件臺灣省政府原議意見尚屬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