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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17 02:28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0)台令監字第 223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0 年 04 月 25 日
要  旨:
查沒收於裁判時宣告之,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兩個月內完納,期滿而不完納
強制執行,其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此為刑法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二條第一
項所明定。而沒收追徵追繳等亦均無在主刑執行之後方予執行之限制。為
貫徹立法本旨及事實上易於辦理起見,凡併科罰金沒收追徵追繳均應於徒
刑開始執行中依法儘速執行。
全文內容:查沒收於裁判時宣告之,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兩個月內完納,期滿而不完納
          強制執行,其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此為刑法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二條第一
          項所明定。而沒收追徵追繳等亦均無在主刑執行之後方予執行之限制。為
          貫徹立法本旨及事實上易於辦理起見,凡併科罰金沒收追徵追繳均應於徒
          刑開始執行中依法儘速執行。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35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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