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查土地所有權人將土地出賣與他人,并訂立買賣契約後死亡者,依民法第
一百五十三條第一項、第七百六十條及第九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其買賣
契約行為仍屬有效。至買受人依法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如該出賣
人並無繼承人者,依土地登記規則第十七條之規定,得由買受人單獨聲請
登記。如出賣人死亡後,有合法繼承人者,則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
之規定,其繼承人自應承受出賣人 (即被繼承人) 履行該契約之義務,買
受人似可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三條之規定,與出賣人 (即聲請登記義務
人) 之繼承人共同聲請之。本案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似可依上述原則辦
理。
全文內容:查土地所有權人將土地出賣與他人,并訂立買賣契約後死亡者,依民法第
一百五十三條第一項、第七百六十條及第九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其買賣
契約行為仍屬有效。至買受人依法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如該出賣
人並無繼承人者,依土地登記規則第十七條之規定,得由買受人單獨聲請
登記。如出賣人死亡後,有合法繼承人者,則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
之規定,其繼承人自應承受出賣人 (即被繼承人) 履行該契約之義務,買
受人似可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三條之規定,與出賣人 (即聲請登記義務
人) 之繼承人共同聲請之。本案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似可依上述原則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