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關於執行感化教育疑義在保安處分執行法未公佈施行前,尚無明文可資依
據,來函所詢各點,茲參酌法理,奉復如次:
一 揆之刑法或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所規定之感化教育,
均設有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免其執行或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
,得予延長之伸縮規定 (見同法第九十七條,同條例第六條) 縱僅受
一次處分之執行,而合於各該法定條件者,即得於繼續執行或延長執
行,茲若再受感化教育處分,當可認為有延長執行之理由,理論與事
實上似均無分別先後兩度執行其處分之必要。
二 徒刑之執行與感化教育處分之執行異其性質,自難據以扣抵。
三 脫逃期間實際既未受感化教育處分之執行,自無從算入感化期間。
四 病假期間不能算入感化期間,理由與前同。
五 此際雖非法律上之免除或延長其處分,但在行政處理上似仍宜報知指
揮執行之檢察官。
六 婚喪假期不能算入感化期間,理由與三同。
全文內容:關於執行感化教育疑義在保安處分執行法未公佈施行前,尚無明文可資依
據,來函所詢各點,茲參酌法理,奉復如次:
一 揆之刑法或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所規定之感化教育,
均設有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免其執行或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
,得予延長之伸縮規定 (見同法第九十七條,同條例第六條) 縱僅受
一次處分之執行,而合於各該法定條件者,即得於繼續執行或延長執
行,茲若再受感化教育處分,當可認為有延長執行之理由,理論與事
實上似均無分別先後兩度執行其處分之必要。
二 徒刑之執行與感化教育處分之執行異其性質,自難據以扣抵。
三 脫逃期間實際既未受感化教育處分之執行,自無從算入感化期間。
四 病假期間不能算入感化期間,理由與前同。
五 此際雖非法律上之免除或延長其處分,但在行政處理上似仍宜報知指
揮執行之檢察官。
六 婚喪假期不能算入感化期間,理由與三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