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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17 00:48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49)台函刑(三)字第 094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49 年 02 月 27 日
要  旨:
關於執行感化教育疑義在保安處分執行法未公佈施行前,尚無明文可資依
據,來函所詢各點,茲參酌法理,奉復如次:
一  揆之刑法或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所規定之感化教育,
    均設有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免其執行或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
    ,得予延長之伸縮規定 (見同法第九十七條,同條例第六條) 縱僅受
    一次處分之執行,而合於各該法定條件者,即得於繼續執行或延長執
    行,茲若再受感化教育處分,當可認為有延長執行之理由,理論與事
    實上似均無分別先後兩度執行其處分之必要。
二  徒刑之執行與感化教育處分之執行異其性質,自難據以扣抵。
三  脫逃期間實際既未受感化教育處分之執行,自無從算入感化期間。
四  病假期間不能算入感化期間,理由與前同。
五  此際雖非法律上之免除或延長其處分,但在行政處理上似仍宜報知指
    揮執行之檢察官。
六  婚喪假期不能算入感化期間,理由與三同。
全文內容:關於執行感化教育疑義在保安處分執行法未公佈施行前,尚無明文可資依
          據,來函所詢各點,茲參酌法理,奉復如次:
          一  揆之刑法或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所規定之感化教育,
              均設有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免其執行或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
              ,得予延長之伸縮規定 (見同法第九十七條,同條例第六條) 縱僅受
              一次處分之執行,而合於各該法定條件者,即得於繼續執行或延長執
              行,茲若再受感化教育處分,當可認為有延長執行之理由,理論與事
              實上似均無分別先後兩度執行其處分之必要。
          二  徒刑之執行與感化教育處分之執行異其性質,自難據以扣抵。
          三  脫逃期間實際既未受感化教育處分之執行,自無從算入感化期間。
          四  病假期間不能算入感化期間,理由與前同。
          五  此際雖非法律上之免除或延長其處分,但在行政處理上似仍宜報知指
              揮執行之檢察官。
          六  婚喪假期不能算入感化期間,理由與三同。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38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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