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查宣告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而宣告
褫奪公權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者,依刑法第三十七條第四項後段,自主刑執
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至被告因案羈押,或經確定判決科處有期徒刑,
在監執行中之受刑人,其行動自由已被拘束,一切公權亦當然不得行使。
全文內容:查宣告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而宣告
褫奪公權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者,依刑法第三十七條第四項後段,自主刑執
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至被告因案羈押,或經確定判決科處有期徒刑,
在監執行中之受刑人,其行動自由已被拘束,一切公權亦當然不得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