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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49)台函刑字第 528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49 年 10 月 22 日
要  旨:
查宣告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而宣告
褫奪公權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者,依刑法第三十七條第四項後段,自主刑執
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至被告因案羈押,或經確定判決科處有期徒刑,
在監執行中之受刑人,其行動自由已被拘束,一切公權亦當然不得行使。
全文內容:查宣告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而宣告
          褫奪公權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者,依刑法第三十七條第四項後段,自主刑執
          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至被告因案羈押,或經確定判決科處有期徒刑,
          在監執行中之受刑人,其行動自由已被拘束,一切公權亦當然不得行使。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34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