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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07 06:13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49)台函刑字第 343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49 年 07 月 14 日
要  旨:
查珠寶行未領有銀樓業營業執照者雖不屬於飾金供應買賣管理辦法第二條
所稱之金飾製造業,然依照該辦法黃金成色在千分之八七五以下之飾金,
並不禁止自由買賣,故無論私人或未領有銀樓業營業執照;珠寶行買賣飾
金,如其黃金成色符合法律規定者,因飾金之買賣既為法令所許,似尚難
依妨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處罰。
全文內容:查珠寶行未領有銀樓業營業執照者雖不屬於飾金供應買賣管理辦法第二條
          所稱之金飾製造業,然依照該辦法黃金成色在千分之八七五以下之飾金,
          並不禁止自由買賣,故無論私人或未領有銀樓業營業執照;珠寶行買賣飾
          金,如其黃金成色符合法律規定者,因飾金之買賣既為法令所許,似尚難
          依妨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處罰。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46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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