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依民法第一千條之規定,妻以其本姓冠以夫姓,又第一千零七十八條之 規定,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是以本件之收養人除有民法第一千條但書之 情形外,其收養之子從其姓,亦從其所冠夫之姓。
全文內容:查依民法第一千條之規定,妻以其本姓冠以夫姓,又第一千零七十八條之 規定,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是以本件之收養人除有民法第一千條但書之 情形外,其收養之子從其姓,亦從其所冠夫之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