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6 23:36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49)台令刑(三)字第 174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49 年 04 月 13 日
要  旨:
該處呈核意見,尚無不合。
附台灣高等法院檢察處原呈:
一  據呈請釋示人蕭某四十九年元月八日呈為在職訓總隊受強制工作人犯
    ,已蒙裁定免除保安處分之繼續執行,惟尚有徒刑仍須移監執行,其
    在保安處分執行場所待移送監獄執行之期間,一日是否可抵算刑期一
    日,請釋示前來。
二  除令飭所屬各檢察處,對於是項人犯,於裁定確定後,應從速通知執
    行保安處分場所,即日將人犯逕送所在地之地檢處辦理,同時應將執
    行徒刑有關資料,函送該保安處分場所所在地之地檢處代為執行,以
    期迅速外,至待送期間一日可否折抵刑期一日,經本處檢察官簽注意
    見并提本處司法座談會討論,認為在職訓總隊受強制工作之受處分人
    ,雖經裁定免除繼續執行其保安處分,而徒刑部分未經裁定免除執行
    ,於未經執行保安處分場所移送檢察官執行之期間,仍在保安處分之
    執行中,不能以其裁定確定後待送期間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倘經保安
    處分執行場所送交檢察官解押於看守所時,其在押一日應折抵刑期一
    日。惟是否有當,理合呈請
    鑒核示遵。
全文內容:該處呈核意見,尚無不合。
          附台灣高等法院檢察處原呈:
          一  據呈請釋示人蕭某四十九年元月八日呈為在職訓總隊受強制工作人犯
              ,已蒙裁定免除保安處分之繼續執行,惟尚有徒刑仍須移監執行,其
              在保安處分執行場所待移送監獄執行之期間,一日是否可抵算刑期一
              日,請釋示前來。
          二  除令飭所屬各檢察處,對於是項人犯,於裁定確定後,應從速通知執
              行保安處分場所,即日將人犯逕送所在地之地檢處辦理,同時應將執
              行徒刑有關資料,函送該保安處分場所所在地之地檢處代為執行,以
              期迅速外,至待送期間一日可否折抵刑期一日,經本處檢察官簽注意
              見并提本處司法座談會討論,認為在職訓總隊受強制工作之受處分人
              ,雖經裁定免除繼續執行其保安處分,而徒刑部分未經裁定免除執行
              ,於未經執行保安處分場所移送檢察官執行之期間,仍在保安處分之
              執行中,不能以其裁定確定後待送期間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倘經保安
              處分執行場所送交檢察官解押於看守所時,其在押一日應折抵刑期一
              日。惟是否有當,理合呈請
              鑒核示遵。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357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法務部民國 76 年 12 月 10 日法 76 檢字第 14425
  號函,不再適用。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