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保安處分與刑之執行,其性質方法均不相同,在保護管束期間又犯他罪 ,顯屬不能收效,自應依刑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撤銷其保護管束, 至原感化教育處分有無執行之必要,應俟徒刑執行完畢後,再行依法處理 。
全文內容:按保安處分與刑之執行,其性質方法均不相同,在保護管束期間又犯他罪 ,顯屬不能收效,自應依刑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撤銷其保護管束, 至原感化教育處分有無執行之必要,應俟徒刑執行完畢後,再行依法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