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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20 01:26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49)台令刑(三)字第 174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49 年 04 月 13 日
要  旨:
按保安處分與刑之執行,其性質方法均不相同,在保護管束期間又犯他罪
,顯屬不能收效,自應依刑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撤銷其保護管束,
至原感化教育處分有無執行之必要,應俟徒刑執行完畢後,再行依法處理
。
全文內容:按保安處分與刑之執行,其性質方法均不相同,在保護管束期間又犯他罪
          ,顯屬不能收效,自應依刑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撤銷其保護管束,
          至原感化教育處分有無執行之必要,應俟徒刑執行完畢後,再行依法處理
          。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39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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