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7 00:43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49)台令刑(三)字第 027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49 年 01 月 20 日
要  旨:
所呈在火車站候車間行竊適用法律疑義參照四十二年七月二十六日最高法
院民刑庭會議關於:「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所謂車站,凡旅
客上落停留及其必須經過之場所均屬之」之決議,候車間即係旅客停留場
所,應依加重竊盜論處。
全文內容:所呈在火車站候車間行竊適用法律疑義參照四十二年七月二十六日最高法
          院民刑庭會議關於:「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所謂車站,凡旅
          客上落停留及其必須經過之場所均屬之」之決議,候車間即係旅客停留場
          所,應依加重竊盜論處。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43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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