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查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民法第一百十四條定有明文。本件贈
與之田地,既經撤銷返還,則該受贈人既無所得,而所得稅係以所得為課
稅之客體,客體既不存在,賦稅之徵課,即失其依據,其欠繳之一時所得
稅,自應免納,原移送機關得於執行終結前,附具此項理由聲請撤回之。
全文內容:查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民法第一百十四條定有明文。本件贈
與之田地,既經撤銷返還,則該受贈人既無所得,而所得稅係以所得為課
稅之客體,客體既不存在,賦稅之徵課,即失其依據,其欠繳之一時所得
稅,自應免納,原移送機關得於執行終結前,附具此項理由聲請撤回之 (
財務案件處理辦法第八條參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