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查依刑法第八十六條至第九十條及第九十二條宣告之保安處分,方可適用
同法第九十七條免其執行,依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四條
宣告之強制工作處分,其免除執行,在同條例第七條設有特別規定,無適
用刑法第九十七條之餘地,原呈所敘情形,應即洽商主管機關於執行場所
增設殘廢人犯之勞動項目,以利執行。
全文內容:查依刑法第八十六條至第九十條及第九十二條宣告之保安處分,方可適用
同法第九十七條免其執行,依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四條
宣告之強制工作處分,其免除執行,在同條例第七條設有特別規定,無適
用刑法第九十七條之餘地,原呈所敘情形,應即洽商主管機關於執行場所
增設殘廢人犯之勞動項目,以利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