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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48)台令刑(五)字第 210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48 年 04 月 14 日
要  旨:
查李某所犯妨害自由罪與妨害風化罪既經確定判決認定為連續犯,即屬審
判上一罪,二者之中不論因何者所受羈押日數要應認為本案羈押日數,而
予折抵刑期。
全文內容:查李某所犯妨害自由罪與妨害風化罪既經確定判決認定為連續犯,即屬審
          判上一罪,二者之中不論因何者所受羈押日數要應認為本案羈押日數,而
          予折抵刑期。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35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