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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16 23:29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47)台函刑(五)字第 560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47 年 10 月 21 日
要  旨:
查該台東大同戲院本年三月二十日對外電影廣告載明其放映影片為「森林
之女」,實際放映者為新聞片「日皇太子遊記」,是否構成刑法第三百三
十九條之詐欺罪,須視其負責人有無詐欺之故意以為斷,行為是否出於故
意,又須就全盤經過事實調查認定之,如調查事實之結果足認其有詐欺之
故意,自可依該條論罪,否則即無刑責可言。
全文內容:查該台東大同戲院本年三月二十日對外電影廣告載明其放映影片為「森林
          之女」,實際放映者為新聞片「日皇太子遊記」,是否構成刑法第三百三
          十九條之詐欺罪,須視其負責人有無詐欺之故意以為斷,行為是否出於故
          意,又須就全盤經過事實調查認定之,如調查事實之結果足認其有詐欺之
          故意,自可依該條論罪,否則即無刑責可言。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43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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