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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47)台函刑(二)字第 610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47 年 11 月 20 日
要  旨:
查偽造私文書罪以捏造他人名義制作文書為構成要件之一,張三冒稱伊係
李四之代理人以李四代理人張三之名義制作文書,參照最高法院二十六年
渝上字第一二五號判例,尚不能構成偽造私文書罪。
全文內容:查偽造私文書罪以捏造他人名義制作文書為構成要件之一,張三冒稱伊係
          李四之代理人以李四代理人張三之名義制作文書,參照最高法院二十六年
          渝上字第一二五號判例,尚不能構成偽造私文書罪。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41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