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偽造私文書罪以捏造他人名義制作文書為構成要件之一,張三冒稱伊係 李四之代理人以李四代理人張三之名義制作文書,參照最高法院二十六年 渝上字第一二五號判例,尚不能構成偽造私文書罪。
全文內容:查偽造私文書罪以捏造他人名義制作文書為構成要件之一,張三冒稱伊係 李四之代理人以李四代理人張三之名義制作文書,參照最高法院二十六年 渝上字第一二五號判例,尚不能構成偽造私文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