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某甲因竊盜案件,於執行強制工作中乘隙脫逃,旋由勞動場所派員將其緝
回,遲延一月以後,始解法院偵辦其脫逃罪責。似此情形,如執行勞動場
所機關,將該某甲緝獲後事實上予以拘押,依據首開說明,自應准予折抵
脫逃罪所判刑期,否則如執行勞動場所將其緝獲後仍命繼續強制工作,而
未予羈押,雖解送法院遲延,亦無法折抵刑期之可言。
全文內容:某甲因竊盜案件,於執行強制工作中乘隙脫逃,旋由勞動場所派員將其緝
回,遲延一月以後,始解法院偵辦其脫逃罪責。似此情形,如執行勞動場
所機關,將該某甲緝獲後事實上予以拘押,依據首開說明,自應准予折抵
脫逃罪所判刑期,否則如執行勞動場所將其緝獲後仍命繼續強制工作,而
未予羈押,雖解送法院遲延,亦無法折抵刑期之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