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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17 01:00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47)台令刑(五)字第 308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47 年 06 月 03 日
要  旨:
某甲因竊盜案件,於執行強制工作中乘隙脫逃,旋由勞動場所派員將其緝
回,遲延一月以後,始解法院偵辦其脫逃罪責。似此情形,如執行勞動場
所機關,將該某甲緝獲後事實上予以拘押,依據首開說明,自應准予折抵
脫逃罪所判刑期,否則如執行勞動場所將其緝獲後仍命繼續強制工作,而
未予羈押,雖解送法院遲延,亦無法折抵刑期之可言。
全文內容:某甲因竊盜案件,於執行強制工作中乘隙脫逃,旋由勞動場所派員將其緝
          回,遲延一月以後,始解法院偵辦其脫逃罪責。似此情形,如執行勞動場
          所機關,將該某甲緝獲後事實上予以拘押,依據首開說明,自應准予折抵
          脫逃罪所判刑期,否則如執行勞動場所將其緝獲後仍命繼續強制工作,而
          未予羈押,雖解送法院遲延,亦無法折抵刑期之可言。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35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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