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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47)台令刑(五)字第 255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47 年 05 月 05 日
要  旨:
查監獄以外之機關代為執行易服勞役,於法無據,該黃某偽造文書案所處
罰金,如無力繳納,仍應提交監獄執行易服勞役。
全文內容:查監獄以外之機關代為執行易服勞役,於法無據,該黃某偽造文書案所處
          罰金,如無力繳納,仍應提交監獄執行易服勞役。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35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