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茲謹就 大函所詢問題之點擬答意見如左:
一 祭祀公業性質上為公同共有,其處分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民
法第八二八條第二項) ,如本為管理人經取得上述同意後,當然得代
表公同共有人而為處分。大函謂尚未取得管理人資格,則除同意外,
並須有特別之授權。
二 如能提出公同共有人之同意證明及特別授權代理之委任書,則可省略
管理人變更登記手續,而逕辦以邱永華為權利人之移轉登記。
三 地政機關如認為本件囑託登記,尚應補繳同意證明文件,可依土地法
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限令補繳或勘酌具體情形,以公告之方式徵
詢土地權利關係人有無異議 (參照土地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
,然後決定是否為移轉登記。
全文內容:茲謹就 大函所詢問題之點擬答意見如左:一祭祀公業性質上為公同共有
,其處分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民法第八二八條第二項) ,如本為
管理人經取得上述同意後,當然得代表公同共有人而為處分。大函謂尚未
取得管理人資格,則除同意外,並須有特別之授權。二如能提出公同共有
人之同意證明及特別授權代理之委任書,則可省略管理人變更登記,而逕
辦以邱○○為權利人之移轉登記。三地政機關如認為本件囑託登記尚應補
繳同意證明文件,可依土地法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限令補繳或斟酌具
體情形,以公告之方式或微詢土地權利關係人有無異議 (參照土地法第五
十八條、第五十九條) ,然後決定是否為移轉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