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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16 23:29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46)台函參字第 426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46 年 08 月 20 日
要  旨:
茲謹就  大函所詢問題之點擬答意見如左:
一  祭祀公業性質上為公同共有,其處分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民
    法第八二八條第二項) ,如本為管理人經取得上述同意後,當然得代
    表公同共有人而為處分。大函謂尚未取得管理人資格,則除同意外,
    並須有特別之授權。
二  如能提出公同共有人之同意證明及特別授權代理之委任書,則可省略
    管理人變更登記手續,而逕辦以邱永華為權利人之移轉登記。
三  地政機關如認為本件囑託登記,尚應補繳同意證明文件,可依土地法
    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限令補繳或勘酌具體情形,以公告之方式徵
    詢土地權利關係人有無異議 (參照土地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
    ,然後決定是否為移轉登記。
全文內容:茲謹就  大函所詢問題之點擬答意見如左:一祭祀公業性質上為公同共有
          ,其處分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民法第八二八條第二項) ,如本為
          管理人經取得上述同意後,當然得代表公同共有人而為處分。大函謂尚未
          取得管理人資格,則除同意外,並須有特別之授權。二如能提出公同共有
          人之同意證明及特別授權代理之委任書,則可省略管理人變更登記,而逕
          辦以邱○○為權利人之移轉登記。三地政機關如認為本件囑託登記尚應補
          繳同意證明文件,可依土地法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限令補繳或斟酌具
          體情形,以公告之方式或微詢土地權利關係人有無異議 (參照土地法第五
          十八條、第五十九條) ,然後決定是否為移轉登記。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46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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