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查公務侵占罪屬於刑法瀆職罪章第一百三十一條圖利罪之特別規定。 (參
照最高法院十九年上字第一一四八號判例) 。已廢止之懲治貪污條例,亦
包括此項罪名在內。故公務員觸犯公務侵占罪者,即應認有貪污行為。至
其侵占係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抑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當無所異。
又此謂第三人,係指犯罪行為人本人以外之一切自然人及法人而言,不因
其為鄉公所而有差異。
全文內容:查公務侵占罪屬於刑法瀆職罪章第一百三十一條圖利罪之特別規定。 (參
照最高法院十九年上字第一一四八號判例) 。已廢止之懲治貪污條例,亦
包括此項罪名在內。故公務員觸犯公務侵占罪者,即應認有貪污行為。至
其侵占係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抑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當無所異。
又此謂第三人,係指犯罪行為人本人以外之一切自然人及法人而言,不因
其為鄉公所而有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