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46)台函刑(五)字第 606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46 年 11 月 30 日
要  旨:
查公務侵占罪屬於刑法瀆職罪章第一百三十一條圖利罪之特別規定。 (參
照最高法院十九年上字第一一四八號判例) 。已廢止之懲治貪污條例,亦
包括此項罪名在內。故公務員觸犯公務侵占罪者,即應認有貪污行為。至
其侵占係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抑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當無所異。
又此謂第三人,係指犯罪行為人本人以外之一切自然人及法人而言,不因
其為鄉公所而有差異。
全文內容:查公務侵占罪屬於刑法瀆職罪章第一百三十一條圖利罪之特別規定。 (參
          照最高法院十九年上字第一一四八號判例) 。已廢止之懲治貪污條例,亦
          包括此項罪名在內。故公務員觸犯公務侵占罪者,即應認有貪污行為。至
          其侵占係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抑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當無所異。
          又此謂第三人,係指犯罪行為人本人以外之一切自然人及法人而言,不因
          其為鄉公所而有差異。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40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