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7 02:01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46)台函刑(五)字第 497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46 年 09 月 27 日
要  旨:
查公務侵占罪,屬刑法瀆職罪章第一百三十一條圖利罪之特別規定, (參
照最高法院十九年上字第一一四八號判例) 。已失效之懲治貪污條例亦包
括此項罪名在內,故公務員觸犯公務侵占罪者,應即認為貪污行為。民選
縣市鄉鎮長代表地方政府執行公務,應認為公務員,其有貪污行為,經判
決確定宣告緩刑者,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六十六號解釋,非緩刑期滿而緩
刑之宣告並未撤銷時,似不得任公務員。
全文內容:查公務侵占罪,屬刑法瀆職罪章第一百三十一條圖利罪之特別規定, (參
          照最高法院十九年上字第一一四八號判例) 。已失效之懲治貪污條例亦包
          括此項罪名在內,故公務員觸犯公務侵占罪者,應即認為貪污行為。民選
          縣市鄉鎮長代表地方政府執行公務,應認為公務員,其有貪污行為,經判
          決確定宣告緩刑者,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六十六號解釋,非緩刑期滿而緩
          刑之宣告並未撤銷時,似不得任公務員。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405 頁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