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刑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須執行不能收效,始得撤銷,保護管束。至違背 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 (已修正) 規定而宣告以保護 管束代感化教育者,法無得撤銷之明文,尚難據予撤銷,據來呈所述情形 ,仍以執行第一次宣告之感化教育為當。
全文內容:查刑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須執行不能收效,始得撤銷,保護管束。至違背 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 (已修正) 規定而宣告以保護 管束代感化教育者,法無得撤銷之明文,尚難據予撤銷,據來呈所述情形 ,仍以執行第一次宣告之感化教育為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