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查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一條後段:「本條例未規定者
,適用刑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故依該條例應付強制工作之人,因病不
宜執行時,除洽商執行機關籌增醫療設備外,自可由指揮執行之檢察官參
酌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二條及監獄行刑法有關規定妥為處置,曾經本部
於四十五年六月十四日以台四五令刑字第二八七一號令飭在案該條應付強
制工作之張某等因病為執行機關拒收,自可參照該令辦理。
全文內容:查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一條後段:「本條例未規定者
,適用刑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故依該條例應付強制工作之人,因病不
宜執行時,除洽商執行機關籌增醫療設備外,自可由指揮執行之檢察官參
酌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二條及監獄行刑法有關規定妥為處置,曾經本部
於四十五年六月十四日以台四五令刑字第二八七一號令飭在案該條應付強
制工作之張某等因病為執行機關拒收,自可參照該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