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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46)台令刑(五)字第 585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46 年 11 月 19 日
要  旨:
查保安處分之立法旨意,與刑罰不同,乃在於對被告犯罪之惡習,予以特
別之矯治,免其更因該項惡習而犯罪,其處分期間僅以達到矯治之目的為
已足,刑法第九十七條所以規定得以免除或延長,即為貫徹此旨,故同種
類之保安處分宣告二次以上者,應參照本部本年八月八日台 (四六) 令研
字第四一○七號令,僅執行其一,如執行其一,原宣告之期間不能達到矯
治之目的時,則可聲請法院裁定,予以延長。
全文內容:查保安處分之立法旨意,與刑罰不同,乃在於對被告犯罪之惡習,予以特
          別之矯治,免其更因該項惡習而犯罪,其處分期間僅以達到矯治之目的為
          已足,刑法第九十七條所以規定得以免除或延長,即為貫徹此旨,故同種
          類之保安處分宣告二次以上者,應參照本部本年八月八日台 (四六) 令研
          字第四一○七號令,僅執行其一,如執行其一,原宣告之期間不能達到矯
          治之目的時,則可聲請法院裁定,予以延長。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39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