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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46)台令刑(二)字第 332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46 年 06 月 24 日
要  旨:
查違警罰法第五十四條第十一款規定,係指經營正當工商業者而言,偽造
水泥出賣,非經營正當工商業,不能依該款處罰。
全文內容:查違警罰法第五十四條第十一款規定,係指經營正當工商業者而言,偽造
          水泥出賣,非經營正當工商業,不能依該款處罰。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42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