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查依刑法第九十二條諭知保護管束代感化教育者,即以其所代之感化教育
期間為期間,并不因該條第二項有保護管束期間為三年以下之規定,而另
定其期間。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六條對感化教育期間僅
規定其最高度,而同條例第五條又規定感化教育期間毋庸諭知,則代感化
教育之保護管束期間,自亦毋庸諭知。
全文內容:查依刑法第九十二條諭知保護管束代感化教育者,即以其所代之感化教育
期間為期間,并不因該條第二項有保護管束期間為三年以下之規定,而另
定其期間。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六條對感化教育期間僅
規定其最高度,而同條例第五條又規定感化教育期間毋庸諭知,則代感化
教育之保護管束期間,自亦毋庸諭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