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一 無人承認繼承之遺產,於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所定之期限屆滿,
而遺產管理人已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其賸餘財產 (包括債權在
內,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二二九九號解釋) ,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五
條規定,當然歸屬國庫。本案被繼承人郭○霖化名在台灣第一商業銀
行鳳山分行所存新台幣壹拾陸萬伍仟元之債權,依上開說明,當歸屬
國庫,應由國庫向該分行領取該項存款,遺產管理人不得領取。
二 又遺產歸屬國庫時,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
遺產管理人應將其移交於國庫。本案遺產管理人所保管之四張存款單
及三顆印章,自應移交於國庫,遺產管理人之此項移交義務,係屬於
私法上之義務 (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二二九五號解釋) ,如國庫拒絕受
領,遺產管理人可依民法第三百二十六條規定,將其提存。
全文內容:一 無人承認繼承之遺產,於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所定之期限屆滿,
而遺產管理人已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其賸餘財產 (包括債權在
內,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二二九九號解釋) ,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五
條規定,當然歸屬國庫。本案被繼承人郭○霖化名在台灣第一商業銀
行鳳山分行所存新台幣壹拾陸萬伍仟元之債權,依上開說明,當歸屬
國庫,應由國庫向該分行領取該項存款,遺產管理人不得領取。
二 又遺產歸屬國庫時,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
遺產管理人應將其移交於國庫。本案遺產管理人所保管之四張存款單
及三顆印章,自應移交於國庫,遺產管理人之此項移交義務,係屬於
私法上之義務 (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二二九五號解釋) ,如國庫拒絕受
領,遺產管理人可依民法第三百二十六條規定,將其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