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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45)台令刑字第 212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45 年 05 月 03 日
要  旨:
查刑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處罰之確定判決可免執行之條件,除未執行或執
行未完畢外,必須變更後之法律不處罰其行為,故其行為如現行法仍有處
罰,即與法律變更後廢止其行為處罰不同,自不適用刑法第二條第三項之
規定。
全文內容:查刑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處罰之確定判決可免執行之條件,除未執行或執
          行未完畢外,必須變更後之法律不處罰其行為,故其行為如現行法仍有處
          罰,即與法律變更後廢止其行為處罰不同,自不適用刑法第二條第三項之
          規定。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32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