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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45)台令刑字第 191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43 年 04 月 19 日
要  旨:
查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六條感化教育處分之執行起算日
期,應由為執行之檢察官指揮之,如在前曾受收容者,其收容日數應予扣
除。
全文內容:查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六條感化教育處分之執行起算日
          期,應由為執行之檢察官指揮之,如在前曾受收容者,其收容日數應予扣
          除。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49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