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人不得就違反法令事項作成公證書
全文內容:按銀錢業以外之金錢債務,其約定利率,不得超過訂約時當地中央銀行核 定之放款日拆,超過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無請求權,此為 (舊) 利率管 理條例第五條所明定。細繹其文義,銀錢業以外之金錢債務,其約定利率 超過上開法定限度者,此項約定,固非無效。惟法文既曰:「不得超過」 云云,要難謂非公證法第十七條所定「違反法令事項」,公證人即得不予 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