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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45)台令民字第 605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45 年 11 月 24 日
要  旨:
公證人不得就違反法令事項作成公證書
全文內容:按銀錢業以外之金錢債務,其約定利率,不得超過訂約時當地中央銀行核
          定之放款日拆,超過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無請求權,此為 (舊) 利率管
          理條例第五條所明定。細繹其文義,銀錢業以外之金錢債務,其約定利率
          超過上開法定限度者,此項約定,固非無效。惟法文既曰:「不得超過」
          云云,要難謂非公證法第十七條所定「違反法令事項」,公證人即得不予
          公證。
資料來源:
民事法令釋示彙編 (83年6月版) 第 975-97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