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查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
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故非婚生子女,如經其生父認
領或有撫育之事實者,自可視作婚生子女。苟未經其生父認領,或未有撫
育之事實者,雖同一居所或住所,尚難視為婚生子女。至於請求法院公證
,並非必要手續,但為之亦無不可。
全文內容:查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
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故非婚生子女,如經其生父認
領或有撫育之事實者,自可視作婚生子女。苟未經其生父認領,或未有撫
育之事實者,雖同一居所或住所,尚難視為婚生子女。至於請求法院公證
,並非必要手續,但為之亦無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