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查漂流物或遺失物之發現人能否取得所有權,法無明文規定,惟參照民法
第八百零八條上段規定「發現埋藏物而占有者取得其所有權」係明示發見
人如祇發見而未占有者尚不能取得其所有權,因而漂流物之發見人如祇發
見,而未加撈取者,依相同法理,似亦不能視作檢得人,但發見人於發見
後雇工撈取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發見人為檢得人,發見後並與他
他人共同撈取者,應與該他人為共同檢得人,共同檢得人於依法可以取得
檢得物之所有權時,應同為共有人,如該共有人之應有部,除契約另有訂
定外,應推定其為均等。
全文內容:查漂流物或遺失物之發現人能否取得所有權,法無明文規定,惟參照民法
第八○八條上段規定「現見埋藏物而占有者,取得其所有權」係明示發見
人始衹發見而未占有者尚不能取得其所有權,因而漂流物之發見人如衹發
見,而未加撈取者,依相同法理,似亦不能視作檢得人,但發見人於發見
後雇工撈取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發見人為檢得人,發見後並與他
人共同撈取者,應與該他人為共同檢得人,共同檢得人於依法可以取得檢
得物之所有權時,應同為共有人,如該共有人之應有部分,除契約另有訂
定外,應推定其為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