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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44)台會參字第 104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44 年 02 月 28 日
要  旨:
按該某甲非因子罪而被羈押之日數自不能折抵子罪應執行之刑期。
附台灣高等法院原呈:
一  據屏東地方法院檢察處本年一月五日屏檢執字第五四號呈稱:「 (一
    ) 茲有執行疑義:某甲犯子罪潛逃A法院提起公訴於審判中發覺又犯
    丑罪在B法院收押結果丑罪在B法院宣告無罪確定子罪在A法院判處
    有期徒刑其羈押日數可否折抵徒刑由丑罪收押日期起算 (司法院院字
    第二三八五號解釋參照) 。 (二) 敬祈鑒核釋示祇遵」等情。
二  事關法律適用疑義未便擅斷理合轉請  鑒賜釋示祇遵。
全文內容:按該某甲非因子罪而被羈押之日數自不能折抵子罪應執行之刑期。
          附台灣高等法院原呈:
          一  據屏東地方法院檢察處本年一月五日屏檢執字第五四號呈稱:「 (一
              ) 茲有執行疑義:某甲犯子罪潛逃A法院提起公訴於審判中發覺又犯
              丑罪在B法院收押結果丑罪在B法院宣告無罪確定子罪在A法院判處
              有期徒刑其羈押日數可否折抵徒刑由丑罪收押日期起算 (司法院院字
              第二三八五號解釋參照) 。 (二) 敬祈鑒核釋示祇遵」等情。
          二  事關法律適用疑義未便擅斷理合轉請  鑒賜釋示祇遵。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35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