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按該某甲非因子罪而被羈押之日數自不能折抵子罪應執行之刑期。
附台灣高等法院原呈:
一 據屏東地方法院檢察處本年一月五日屏檢執字第五四號呈稱:「 (一
) 茲有執行疑義:某甲犯子罪潛逃A法院提起公訴於審判中發覺又犯
丑罪在B法院收押結果丑罪在B法院宣告無罪確定子罪在A法院判處
有期徒刑其羈押日數可否折抵徒刑由丑罪收押日期起算 (司法院院字
第二三八五號解釋參照) 。 (二) 敬祈鑒核釋示祇遵」等情。
二 事關法律適用疑義未便擅斷理合轉請 鑒賜釋示祇遵。
全文內容:按該某甲非因子罪而被羈押之日數自不能折抵子罪應執行之刑期。
附台灣高等法院原呈:
一 據屏東地方法院檢察處本年一月五日屏檢執字第五四號呈稱:「 (一
) 茲有執行疑義:某甲犯子罪潛逃A法院提起公訴於審判中發覺又犯
丑罪在B法院收押結果丑罪在B法院宣告無罪確定子罪在A法院判處
有期徒刑其羈押日數可否折抵徒刑由丑罪收押日期起算 (司法院院字
第二三八五號解釋參照) 。 (二) 敬祈鑒核釋示祇遵」等情。
二 事關法律適用疑義未便擅斷理合轉請 鑒賜釋示祇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