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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17 00:23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44)台令刑(三)字第 185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44 年 04 月 08 日
要  旨:
查李某古某鄭某等共同殺人罪既經終審判處無期徒刑確定,其羈押日數,
依法并不發生抵折問題。且各該被告在偵查中之羈押,原為執行另案刑期
之一部,更無折算刑期之可言。故各該被告之刑期均應於無期徒刑判決確
定之日起算。
全文內容:查李某古某鄭某等共同殺人罪既經終審判處無期徒刑確定,其羈押日數,
          依法并不發生抵折問題。且各該被告在偵查中之羈押,原為執行另案刑期
          之一部,更無折算刑期之可言。故各該被告之刑期均應於無期徒刑判決確
          定之日起算。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35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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